一、大型宗教廟會及遶境活動爆竹煙火施放安全管理須知(下稱管理須知)適用對象為辦理大型宗教廟會及遶境活動中施放專業爆竹煙火、達管制量以上一般爆竹煙火或串接施放一般爆竹煙火,且達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活動每場次預計參加或聚集人數達1,000人以上,且持續2小時以上(活動參與人數由主辦單位依循往年辦理情形估算)。 (二)活動採沿途聚眾同行,範圍跨越2個以上直轄市、縣(市)轄區。 二、符合前開條件之廟會活動應請主辦單位依據管理須知執行安全管理並於活動開始30日前檢具爆竹煙火施放計畫及自主檢核表(相關資料如下附件)送交本局災害預防科複核。 三、本管理須知依據內政部114年第15次部務會報決議,由內政部消防署按「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督導地方政府,針對爆竹煙火之來源及安全規範、是否依法儲放於安全地點,加強查察以落實管制作為,並針對違反法令行為確實裁罰,以自源頭強化大量爆竹煙火之安全管理。另請本署邀集環境部、內政部宗教及禮制司及各地方政府,強化大型宗教廟會及遶境活動中燃放爆竹煙火之安全管理、環保規範及取締裁罰等事項,以加強宗教廟會、遶境等活動之安全性及環境友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