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義勇消防組織編組訓練演習服勤辦法」第四條規定:新進義勇消防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
一、年滿二十歲、身心健康之中華民國國民。
二、居住當地且未參加其他義勇或民防組織。
三、十年內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但因過失犯罪或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擔任顧問者,不受前項第二款規定之限制。
具備第一項規定資格之退役替代役消防役役男,得優先遴聘擔任義勇消防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