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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範本

一、新修正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第14條第2項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第1項但書第1款至第3款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於補助或交易行為成立後,該機關團體應連同其身分關係主動公開之。但屬第1項但書第3款基於法定身分依法令規定申請之補助者,不在此限;第18條第3項規定,違反第14條第2項規定者,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二、因本法第20條所定公職人員之管轄機關區別,請分別適用法務部或監察院版本之表格;為避免表格經該等機關修正後另行公布,另檢附其網站下載檔案途徑:
(一)法務部:法務部廉政署網頁/防貪業務專區/利益衝突/業務宣導
(二)監察院:監察院陽光法令主題網/便民服務/書表下載/利益衝突迴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