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管理權人自行辦理檢修申報作業

  • 發布單位:消防局

管理權人自行辦理檢修申報作業

一、依消防法第9條規定,非高層建築物、地下建築物、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場所或一定規模以上之場所,且僅設有滅火器、標示設備或緊急照明燈等非系統式消防安全設備者,其管理權人可自行辦理或委託專技人員辦理檢修申報。
二、各類場所管理權人應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之檢修頻率及申報期限表」所定檢修頻率與申報期限進行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檢修結果申報。
三、請管理權人依「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辦法」之規定,辦理檢修時如發現設備有缺失,應修復完成後再行申報。

應備證件:
一、消防安全設備申報表
二、檢修報告書(應含各項設備檢查表)
三、各該消防安全設備之種類及數量表。
四、配置平面圖(圖面標註尺寸及面積)。
五、管理權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六、使用執照影本。
七、公司、商業或有限合夥登記證明文件;非營利事業場所、歇業或停業場所,免附。

申報方式:紙本申報(一式二份正本,一份送交轄區消防分隊,一份自存)。

空白表單:如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