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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COVID-19(新冠肺炎)疫情嚴峻,本縣消防安全管理處理原則

  • 發布單位:消防局

為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之政策,降低社區群聚感染肺炎之風險,在疫情未有效控制前,本縣消防安全管理處理原則如下:

一、本縣各類場所遴用之「防火管理人」、「保安監督人」、「爆竹煙火監督人」、「液化石油氣零售業安全技術人員」及「燃氣熱水器及其配管承裝業特定瓦斯器具裝修技術士」,應於109年度接受複訓者,彈性放寬於109年12月31日前接受複訓,並取得訓練合格證書,即認符合規定。

二、應實施自衛消防編組演練之場所,得適時調整或延後辦理,至109年7月31日疫情尚未趨緩(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告)致上半年演練無法辦理者,得併同下半年度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