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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可燃性高壓氣體場所標示板規格及設置要點」、「液化石油氣燃氣導管施工標籤作業規定」、「液化石油氣容器串接使用場所書面陳報注意事項」、「液化石油氣容器串接使用場所自行檢查注意事項」業已訂定發布,請各相關業者依規定辦理

  • 發布單位:消防局

「可燃性高壓氣體場所標示板規格及設置要點」、「液化石油氣燃氣導管施工標籤作業規定」、「液化石油氣容器串接使用場所書面陳報注意事項」、「液化石油氣容器串接使用場所自行檢查注意事項」,業經內政部於108年12月31日以內授消字第1080823472號令訂定發布,請各相關業者依規定辦理。

 

可燃性高壓氣體場所標示板規格及設置要點
一、 為執行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七十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及第三款第三目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可燃性高壓氣體儲存場所、容器保管室及液化石油氣容器串接使用場所應設置下列標示:
(一) 可燃性高壓氣體儲存場所及容器保管室:警戒標示,包含嚴禁煙火標示及場所標示板。
(二) 液化石油氣容器串接使用場所:嚴禁煙火標示;串接使用量超過三百公斤者,並應設置場所標示板。
三、嚴禁煙火標示(如圖例一):
(一) 內容及顏色:標示紅底白字或白底紅字之「嚴禁煙火」字樣。
(二) 尺寸:短邊三十公分以上;長邊六十公分以上。
(三) 字體大小:十公分以上乘以十公分以上。
(四) 材質:應為具耐氣候及耐久性,所書寫之文字清晰易見且不易磨滅之壓克力板或具同等性能以上之材質。
(五) 位置:可燃性高壓氣體儲存場所及容器保管室應設置於該場所之出入口附近,液化石油氣容器串接使用場所應設於串接容器附近,且由外部可明顯易見之處。
四、場所標示板(如圖例二):
(一) 內容:
1、 場所名稱:依場所類別,分別標明「可燃性高壓氣體儲存場所」、「容器保管室」或「容器串接使用場所」。
2、 「可燃性高壓氣體儲存場所」應標明「儲存氣體名稱」;「液化石油氣容器串接使用場所」應標明「串接使用量」。
3、緊急連絡人姓名及電話:應為該場所管理權人或其指派之緊急處理人員。
(二) 顏色:白底黑字。

(三) 尺寸:短邊三十公分以上;長邊六十公分以上。
(四) 字體大小:三公分以上乘以三公分以上。
(五) 材質:應為具耐氣候及耐久性,所書寫之文字清晰易見且不易磨滅之壓克力板或具同等性能以上之材質。
(六) 位置:可燃性高壓氣體儲存場所及容器保管室應設置於該場所之出入口附近,液化石油氣容器串接使用場所應設於串接容器附近,且由外部可明顯易見之處。
五、本標示規格不拘橫型或豎型。

 

液化石油氣燃氣導管施工標籤作業規定

一、為規範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
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第五目有關液
化石油氣容器串接使用場所之燃氣導管施工標籤之規格及格式
等事項,以利遵循,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燃氣導管施工標籤規格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尺寸:八公分以上乘以四公分以上。
(二) 材質:銅板紙 (面) 及鋁箔紙 (底) 。
(三) 顏色:白底黑字。
(四) 字型:標楷體十一型以上。
(五) 標示方式:黏貼。
(六) 格式如下:(如圖)

 

液化石油氣容器串接使用場所書面陳報注意事項
一、 為執行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第八目規定,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 液化石油氣容器串接使用量達八十公斤以上之場所,其管理權人應於場所設立時十五日內依下列表格內容,以書面向當地消防機關陳報;異動時,亦同。(如附圖-液化石油氣容器串接使用場所書面陳報表)

 

液化石油氣容器串接使用場所自行檢查注意事項
一、 為執行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第九目規定,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 液化石油氣容器串接使用量達八十公斤以上之場所,其管理權人應指派人員依下列表格內容,每月至少自行檢查一次,檢查資料應保存二年。(如附圖-液化石油氣容器串接使用場所自行檢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