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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聯絡人:社團法人中華永續發展科技協會
  • 資料來源:雲林縣消防局

  為建立本縣災害應變處理機制,使災害發生時之聯繫、搶險、救災、災後復原重建、索賠及求償等流程順暢有序,特訂定「本縣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以建立完整災害防救體系及強化通報系統,為有效推行各種災害防救應變措施,本縣依災害防救法設置「本縣災害應變中心」,因災害應變中心係一臨時任務編組,主要編組為設置指揮官一人,由縣長擔任,綜理本中心災害應變事宜;副指揮官二人,由本縣副縣長及秘書長擔任,襄助指揮官處理災害應變中心災害應變事宜。並由縣府相關局處、公共事業、國軍單位等組成,災害應變中心成立時機與撤除時機為:

一、成立時機
  重大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縣府各災害防救業務單位主管應立即報告本縣災害應變中心指揮者,召集人得視災害之規模、性質成立災害應變中心。本縣全部或部分地區有發生災害之虞或發生災害時,認為有必要採取預防災害之措施或災害應變對策時,立即成立本中心。重大災害發生時,由災害防救業務權責單位依地區災害防救計畫成立緊急應變小組,主動報告縣長,立即成立本中心。

二、撤除時機
  本縣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依災害善後處理情形及災害危害程度,認其危害不至擴大或災情已趨緩和時,得指示撤除本中心。應變中心開設地點為設置於本縣消防局三樓(本縣斗六市公園路6號3樓),提供各業務主管機關進駐使用。但業務主管機關得視緊急應變措施之需要,或依指揮官指示另擇適當地點成立本中心,其任務如下:
(一)指揮、督導及協調、處理各項災害應變措施。
(二)隨時瞭解並掌握各種災害狀況動態,即時通報相關單位及傳遞災情。
(三)災情及損失之蒐集、評估、彙整、報告、管制、處理等事項。
(四)在災區內需實施災害應變措施時,對各區及有關機關做必要之指示並主動提供支援協助。
(五)加強防救災有關機關之縱向、橫向聯繫。
(六)推動災害防救相關事宜。

三、作業程序
(一)本中心成立時,由應變中心指揮官下達指示,各災害主管單位依指示發布本中心成立之訊息。
(二)消防局通報災害業務權責主管單位後,權責主管單位應立即通報縣府各編組局、處人員及相關單位進駐或撤離本中心作業,並向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報備。
(三)通知各編組單住派員參加本中心編組作業後,立即由指揮官或副指揮官召開災害防救工作會議,瞭解各單位應變小組準備情形,指示採取必要措施。
(四)災害發生時,各編組單位進駐人員依權責執行應變措施,並隨時向指揮官報告執行情形。
(五)各局、處主管對被任命為本中心成員,得授予其實施災害應變對策所需之權限,但指揮官得指揮該授權成員權限之行使。
(六)本中心撤除後,各局、處應於撤除後翌日十二時前,將初步災情及處理情形逕送主辦局、處彙整;對於各項善後復原工作及措施,業務權責主管單位應主動負責聯繫召集各單位另組成一「00專案處理小組」,依權責繼續辦理善後復原等作業,並隨時向指揮官報告。

四、縣府各單位暨各相關機關防災業務權責分工

五、任務
(一)指揮、督導及協調、處理各項災害應變措施。
(二)隨時瞭解並掌握各種災害狀況動態,即時通報相關單位及傳遞災情。
(三)災情及損失之蒐集、評估、彙整、報告、管制、處理等事項。
(四)在災區內需實施災害應變措施時,對各區及有關機關做必要之指示並主動提供支援協助。
(五)加強防救災有關機關之縱向、橫向聯繫。
(六)推動災害防救相關事宜。